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笔者今天给国家邮政局一封信
    局长,您好!
    感谢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来函。本人喜欢研究国家法律,关于邮政法有一事请教,望给与答复,谢谢!
    邮政法42条规定: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的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来确定,请问这里的发行计划包含发行量吗?
    如果包含发行量,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:如果市场需求突然增大,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的发行量可以再次加印,以满足市场需求?
    如果不含发行量,那么发行量如何按照市场需求确定?国家邮政局在发行量确定的问题上,如何履行监督权利?(毕氏邮品 2009 10 23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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