流通纪念币的法律地位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沈阳多云,最高气温1度。

【转载请注明“币邮网” 2017年11月29日】     点此进入《邮品收藏、辨伪经验谈》—毕氏邮品编

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。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,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”。该条例明确规定,纪念币属于人民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,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。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”。

    现实是很多银行以不能鉴别真伪为由,拒收纪念币,这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。如果流通纪念币不能流通,它和没有面值的纪念章有何区别呢?这种行为难道管理层不知道吗?这种行为难道不是公然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和银行法吗?